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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预申报舱单规定的通知

2008-11-10 16:54:35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  文字大小:【】【】【

中海集运关于实施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预申报舱单规定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海关172号令,从200911日起,中国海关将实施新的舱单申报规定。此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大陆港口出口、进口及在中国大陆港口转运的货物。

规定要求进口中国的所有货物,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装船前24小时向海关传输舱单主要数据,在到港前传输舱单的其他数据;要求出口货物在装船前24小时提供舱单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在装船前0.5小时提供实际装载舱单。规定实施后,中国海关的舱单申报制度将给进出口单证的处理带来实质性的改变。

此规定将会对我司现有的工作流程带来一定的变化,我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公布相应的操作规定,敬请留意我司各当地公司的相关通知

如果承运人无法按照中国海关规定完成舱单申报或申报数据不符合海关要求,海关将会发布拒装、拒卸指令,并有可能给予进一步的处罚和罚款。

如有任何进一步的消息,我们将会及时通知您。中国海关的网站为:www.customs.gov.cn。 十分感谢您的关注!

此致

敬礼            

                          中海集装箱股份运输有限公

                               2008-11-1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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